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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试点范围及申报程序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进行。市里选择政府积极性高、能明确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并承诺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一个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报批1家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没列为试点的县(市、区),可按照文件要求,积极做好筹备工作,为下一步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在面上推广做好准备。试点单位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初审和申报,市政府复核认可后上报省政府审批。
  四、准入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其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连续3年赢利且利润总额在1400万元以上。在县级政府的组织指导下,由主发起人为主,协商选择其他股东。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应有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7000万元,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试点期间,注册资本上限均为1.5亿元。对于切实服务“三农”和小企业的经营规范、运行良好的,一年后,经批准可在注册资本上限范围内增资扩股。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合法资金,不能用银行贷款投资入股,严禁社会集资入股,禁止关联股东控股。主发起人持股原则上不超过20%,其他单个股东和关联股东持股原则上不超过10%,不低于5‰。股东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鼓励熟悉金融业务、管理规范的个人或企业入股。
  (二)科学设置监管指标,严格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可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的70%资金应发放给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跨县域经营业务。
  (三)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的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要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并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
  五、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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