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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办发〔2008〕102号)


各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各人民团体,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单位,市直属各企业: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9月21日

南宁市网上信访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网上信访工作,妥善处理人民群众网上信访事项,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本市党委和人民政府设立的信访网站,向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请求,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信访处理机关依法在互联网上进行受理、答复、督办、归档等信访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网上信访办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

  第四条 网上信访事项实行信访工作机构统一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部门具体办理和回复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信访人提交信访事项,应注明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及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

  第六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请求明确,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等行为。

  第七条 信访工作机构对符合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的网上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网上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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