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国税、地税管辖交叉的问题,规范企业所得税管理秩序,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和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国税、地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辖权划分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依法治税的原则,规范税收管辖权
对于企业所得税管辖权的划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等有关文件已作明确规定。
(一)征管范围的划分。根据国税发〔2002〕8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但下列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1.两个以上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2.因分立而新设立的企业,但原企业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3.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但原事业单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的。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二)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根据财税〔2006〕1号规定,下列企业属于新办企业: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2.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其中,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自2006年1月9日起,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财税〔2006〕1号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在此之前,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