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中心城城市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管辖范围的城市供气、供热、供水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供气、供热、供水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管辖范围的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管辖范围的城市道路、桥涵、照明等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一)负责放射性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三)负责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制定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规划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二)依法科学规划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
第三十八条 统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数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并定期公布。
(二)负责安全生产指标体系有关指标的统计工作,为考核提供依据。
第三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企业登记中对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审批前置要件依法进行审查,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的,不予登记。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作为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内容纳入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市场经营活动,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四)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督促市场主办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 房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全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和房产中介服务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拆迁事故的抢险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
(二)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三)制定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生产、使用、检测检验的安全监察。制定特种设备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特种设备检验单位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打击、取缔特种设备的非法生产点,查处使用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负责有关设备、仪器、仪表涉及安全指标的计量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四)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源实施监控。
(五)负责查处非法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气瓶充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的行为。
(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四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