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政办发[2008]185号)
各县市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确保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特制订《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O八年十月七日
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我州城镇化进程,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科学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甘肃省城市规划委员会的通知》(甘政发[2005]65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甘南州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州规划委”)是州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受州政府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州政府提出审议意见,对全州城乡规划工作统一指导、协调、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州规划委由下列人员组成:
州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州委、州人大、州政府、州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州政府分管秘书长、州建设局、州发改委、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经济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交通局、州水务水电局、州农林局、州畜牧局、州文化局、州环保局、州统计局、州旅游局、州地震局、州公路总段、州电信局、州电力公司、州移动公司、州联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委员。
州规划委委员实行继任制,委员因换届、调任等原因需调整时,由继任人自动替补。
第四条 州规划委办公室设在州建设局,负责州规划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州建设局局长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