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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州环境保护局《关于整治非法堆浸问题的安排意见》的通知

  2、固体弃渣乱堆乱放,占压草原植被、河道,危险化学品器具乱抛乱扔,生活污水、垃圾随意排放;
  3、分洪渠、泄洪道、防护围栏等环保设施、排污设施不完善;
  4、堆浸规模、工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个别县市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发展成果,有的对非法堆浸企业实施“重点保护”,出台土政策阻挠、干扰环境执法,对州级环保部门建议关闭非法堆浸置之不理,甚至抵触。因此,执法监管出现“真空”,滋长了非法堆浸有增无减的势头。
  6、州环保局曾在2007年两次向合作市、夏河县政府下发关闭非法堆浸点的建议书,没有引起县市重视。州政府组成的工作组也就两县市非法堆浸问题曾提出停产关闭,但关闭问题至今未得到落实。
  三、工作安排
  对当地环境质量负总责,是各级政府应履行的职责。整治非法堆浸作为省政府与州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的重要内容,是关系到能否全面完成2008年甘南州环保目标责任书的关键。
  1、合作市、夏河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对整治非法堆浸工作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安排相关部门在自查整治的基础上,扎实有效的开展清理、整顿、关闭工作,坚决整顿关闭那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造成环境污染的堆浸点。其他县也要对境内堆浸点进行全面清理、关闭,确保整治工作不走过场,抓出成绩、取得实效。
  2、州政府牵头组成全州整治非法堆浸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州长为组长,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察局为成员,对各县市,重点对合作市和夏河县清理整治非法堆浸工作进行全面督促检查。
  3、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把环保准入关,坚决取缔非法堆浸工艺。今后凡在州内资源开发中,严格环保准入,禁止和取缔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技术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破坏、污染的开发建设项目,坚决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
  4、加大资源整合利用工作力度,对经过可行性论证,并经立项审批的有色金属矿山进行“区域规划环评”,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后,对单个矿山编制“环评”报告书,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开发。
  5、坚持“谁开发、谁复垦,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对造成生态破坏和固废污染环境的堆浸场和采矿点,必须及时回填治理。已经收缴的生态恢复抵押金,必须专项用于生态植被恢复治理,生态植被的恢复治理工作必须经政府组织环保、国土等部门验收通过。
  6、要认真贯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在矿产资源开发中,未经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堆浸,由州环保局向县市政府下达关停建议书,由县市政府于今年10月底前组织全面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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