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局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发生合并、分立或撤消时,当事人须持相关材料到市房产局办理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变动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或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市房产局应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每月专户管理银行应向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报送上个月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计报表。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二级账户对账单。产权人可以向专户管理银行查询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和利息额。
第十九条 公有住房房改出售后,售房单位统筹使用的专项维修资金设置二级账户管理。售房单位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为二级账户。
售房单位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也相应设置二级账户管理。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利息账户,为一级账户;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幢)的利息账户为二级账户。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本金及利息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专项维修资金依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产权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产权人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房改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专项维修资金三级账户利率按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执行。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12月20日。结算后转存到三级利息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