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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村改居”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失效]

  每个改制村由镇(街)牵头组建资产清查工作小组,成员由镇(街)包村领导、相关部门干部及改制村干部、财会人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组成,负责处理清产核资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具体做好三项工作:一要区分资产类型,并对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分别登记造册;二要召开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确认;三要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经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并报镇(街)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2、制定集体资产改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区、镇(街)要在深入学习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充分调查了解基层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改制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改制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进度、保障措施、考核办法等相关重要事项,确保改制工作有序稳步推进。“村改居”社区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有关改制具体规定和实施方案,应张榜公布,经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含2/3)成员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政府备案。

  3、做好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等工作。按照农业部《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07〕22号)的精神及其规定的程序,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各区要逐步开展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界定等工作。要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类型和范围,涉及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以及资源性资产的折股量化范围、折股量化方式等事项,应提交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股权设置原则上可设集体股、个人股。集体股所占总股本的比例由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一般不超过总股本的30%,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设立集体股。“村改居”社区公共支出由财政全额承担后,应及时取消集体股。集体资产改制时,向有资格参与分配的对象一次性配置股份,按照“出生不增、死亡不减、迁入不增、迁出不减”的原则固化股权。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外,股权分配对象的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的确定应当张榜公布,反复协商,并提交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讨论,经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2/3以上(含2/3)成员通过后方可实施。

  4、探索做好改制资产的管理工作。非经营性资产的改制可实行“民办非企业”模式,由“村改居”后的社区居委会以“民办非企业”机构形式向区民政局登记。经营性资产的改制应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并按照《公司法》进行运作管理。其中,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代表大会,股东代表必须是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村集体资产共有者。若成立公司条件不成熟,在“村改居”改制过渡期内,可以成立临时性的资产(含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管理机构,承担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职责。不论是成立公司还是临时性的管理机构,都必须成立监督机构,建立规范的制度。资产管理机构(含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要与社区居委会分设两套账目分开核算,并建立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村集体资产的收益和安排使用情况,应按居(村)务公开要求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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