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整合办税内容。办税服务厅在受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一并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发票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申请、税收优惠资格等相关涉税资格认定(变更)申请;税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对上述多个涉税事项实行一次下户、调查办结。
(六)优化办税流程。严格落实《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规定。简化设立登记等16项业务流程(详见附件1),不得擅自增设纳税人非法定义务。
(七)精简表证单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审验证件的通知》(国税函〔2007〕149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规定。简并设立登记等45项纳税人涉税资料(详见附件2),解决重复报送问题。
(八)深化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改革。(1)根据《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取消“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核准”等14项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2类许可,以及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中的“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审批”3项许可。(2)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函〔2007〕918号),自2007年9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许可权限下放至县(区)国税机关。(3)根据“两个减负”的要求,对《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国税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应当按照服务承诺期限受理、审查并及时作出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服务承诺期限内作出决定的,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最长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