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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市)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非居民税收政策宣传辅导、非居民税收政策、制度、办法、管理措施落实和日常管理,非居民税收信息核查,一般案例调查落实,并在日常管理中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负责税务登记的人员应将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信息分别传递给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
  负责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工作的人员,在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时,应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情况一并检查,发现应扣、未扣的,应将信息分别传递给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和税源管理部门,并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税收管理员负责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制度、办法、管理措施的落实,日常税收管理,相关信息获取,非居民税收信息核查以及非居民企业税款组织入库等工作。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或其代理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或者未保管代扣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税务机关在追缴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款时,应当将追缴理由、追缴数额、缴纳期限、缴纳方式、税法依据及其权利等告知该非居民企业、扣缴义务人。
  第五十四条 非居民企业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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