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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发改委、环保局等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政府职能部门要对水煤浆的生产、销售和锅炉节能环保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所使用的水煤浆技术符合标准。
  (三)推广应用水煤浆工作要求。
  1.严格“禁燃区”和集中供热范围内新建锅炉的审批。“禁燃区”和热电厂供热区内的新上锅炉集中供热,若天然气或集中供热管网尚未建成,对符合要求的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燃煤、燃油锅炉,可采用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其建设、安装、验收和投入使用需经节能、环保部门统一审批。
  2.对目前在用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燃煤、燃油锅炉,根据杭州市工业锅炉节能工程实施方案和全市二氧化硫减排计划,应分批进行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或其他清洁能源的改造。
  分批改造按先大容量后小容量的原则进行:
  (1)2009年6月底前,杭州市城区范围内、萧山区和余杭区及五县(市)城镇建成区和工业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及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其10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锅炉实施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技术改造50%以上;2009年12月底前,10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锅炉全部实施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技术改造。
  (2)2010年6月底前,杭州市城区范围内、萧山区和余杭区及五县(市)城镇建成区和工业开发区、工业功能区及高速公路两侧500米范围内的生产型企业,其4吨/时(含)以上、10吨/时以下的锅炉实施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技术改造50%以上;2010年6月底前,4吨/时(含)以上、10吨/时的锅炉全部实施水煤浆或其他清洁能源技术改造。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沈坚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经委主任、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委)。
  由市里按照要求分解下达改造计划,各区、县(市)负责落实相关企业,扎实推进水煤浆洁净燃烧技术的推广工作。
  (二)明确职能分工。
  市经委:负责制定我市水煤浆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组织协调我市水煤浆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水煤浆生产企业建设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参与制定我市水煤浆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市环保局:负责督促全市生产型企业锅炉的水煤浆技术改造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全市生产、销售的水煤浆的质量监督,提供水煤浆锅炉改造的技术支持和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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