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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建〔2008〕136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9日省政府第五次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成员单位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对各级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以下简称对口支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8]5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46号)、《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黑财建[2002]81号)和有关灾后重建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对口支援资金来源

  第一条 我省每年对口支援实物工作量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地方财政收入的1%安排,包括以下渠道筹集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
  (二)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资金及利息。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用于对口支援的资金。

第二章 对口支援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对口支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重建项目规划编制、建筑勘察、设计、专家咨询、工程建设和工程监理等。
  (二)建设和修复城乡居民住房。
  (三)建设和修复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建设和修复城乡道路、供(排)水、供气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
  (五)建设和修复农业、农村等基础设施。
  (六)为援建而购置或租用的机械设备、器材工具、建筑材料等。
  (七)对口支援工作经费。
  (八)对口支援双方协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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