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和慈善组织募集的抗震救灾款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倒塌居住建筑重建的政策补贴。
(二)部分倒毁学校重建,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
(三)部分倒毁医院重建,配备必要的配套设施。
(四)特困群众、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
第四条 可用于对口支援的社会捐助资金,均由黑龙江省支援四川汶川等地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其中,定向捐助资金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使用。
第三章 对口支援资金管理
第五条 省财政厅在银行设立“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资金专户),汇集各级各类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的对口支援资金定期划入省级资金专户。
第七条 省民政厅、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妇联、团省委等部门或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确定的对口支援项目,及时将接收的捐赠资金(含企业捐赠)划转至省级资金专户。
第八条 黑龙江省支援四川省剑阁县灾后重建工作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要在剑阁县银行分别设立项目资金专户和工作经费专户,分别核算省财政厅拨付的对口支援资金和工作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九条 对口支援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来源由领导小组确定。指挥部提供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按照指挥部提供的计划和工程进度将资金直接拨付至指挥部资金专户。项目完工后,由财政投资评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评审决算,省财政厅批复决算。
第十条 对口支援工作涉及的非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对口支援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口支援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建立对口支援资金的内部审批、检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援建期间,省财政厅定期派专人深入剑阁县监督资金使用,指导规范资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