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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发〔2008〕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中央“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控制物价过快上涨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把抑制通货膨胀放在突出位置”的要求,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控监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维护市场物价稳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采取有力措施,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一)努力扩大有效供给。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继续落实好国家扶持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重点抓好规模化养猪场建设,大力扶持养殖业、水产业发展,努力增加粮油肉菜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市场供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应收尽收,确保粮食价格基本稳定,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要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策激励效应,鼓励我市生产企业特别是建材企业千方百计加快生产,增加产品有效供给,确保支援灾区恢复重建的水泥等建材供应。
  (二)强化流通体系建设。各区县政府和市级商务、工商、畜牧等有关部门要加强重要商品运输调配,搞好产销衔接,大力组织商品货源,拓宽流通渠道,努力降低流通成本,保障市场供应。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猪肉储备管理,对市政府确定的猪肉储备任务,一定要严格落实,保质保量,确保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加强和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综合运用收购价格、风险基金、粮油调拨、储备粮油等手段,提高政府有效调控粮油市场的能力。按照国务院《粮油流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下达的储备任务,我市要逐步达到地方储备粮食4.5万吨、食用油脂1800吨的储备规模,各区、县政府和粮食部门要足额储备到位,保证关键时候调得动、用得上,维护粮食市场价格稳定。
  (三)加强化肥生产供应和价格监管。要认真落实化肥生产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整顿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打击违法经营,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环境。加强化肥价格监管,继续实行最高限价与综合经营差率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确保市场需求和价格基本稳定。各区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货源组织调运,尽快建立落实尿素、碳铵、复合肥等化肥储备制度,提前做好淡季储备工作,增强政府淡储旺供、平抑市场价格的能力,努力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势头,确保我市农业生产用肥需要。
  (四)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稳定预期对调控市场物价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各方面客观看待价格上涨的影响,大力宣传各级政府在扶持生产发展、改善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妥善安排低收入居民生活等方面采取的措施,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正确引导群众心理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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