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若干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8〕453号 2008年9月8日)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年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石油分公司”)为加强财务核算和发票管理,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积极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在下属加油站全面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取得明显成效。今年上半年,广东石油分公司在中山市加油站进行试点,成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进而提出在全省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以及分批实施的申请。经研究,省局同意广东石油分公司的申请。现就广东石油分公司所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支持广东石油分公司做好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企业能够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使用单联发票,既有利于加强企业财务核算,降低经营成本,又有利于国税部门适时开展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以及初始化、发票发售和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当前,分期、分批、分行业在适用的行业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是遏制社会不法分子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有力措施。各级国税部门应以广东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为契机,从创建节约型社会的大局出发,结合行政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为加快我省国税系统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步伐,扩大全省使用税控器具开具普通发票的对象范围,进一步加强“以票控税”打下基础。
二、学习运用中山市国税局的试点经验。中山市国税局在该市63个中石化销售网点(加油站)使用单联发票试点中,充分发挥了税务部门的职能作用,总结了经验和做法(详见附件1:中山国税发〔2008〕89号《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中山石油分公司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单联发票情况的报告》)。各地要结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17号)和《原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62号)的精神,学习运用中山市国税局的试点经验,认真研究,配合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