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形式及便民服务情况;
(九)受理、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十) 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十一)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每年度开展一次。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级行政机关考核等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十条 行政机关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影响较大,依法依纪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在年度考核前制订考核方案及百分考核细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考核。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综合考核后,提出考核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
(四)经本级政府批准的考核结果中获得优秀的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据
《条例》及相关文件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市属范围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适用本办法。
市属范围内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