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六政办〔2008〕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六安市人民政府
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六政[2004]52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作长效机制,结合六安市工伤保险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绿色通道制度建设的领导。为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建设工作,市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任组长,财政、地税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领导小组。各县、区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绿色通道制度建设。
二、创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方式。对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商贸、物流、餐饮、娱乐服务业、建筑、矿山开采、烟花爆竹加工等行业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农民工流动情况,选择按比例缴费或者定额缴费方式为从业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中,以定额缴费方式参保的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关系“随人流动”、“随地转移”。
农民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合理确定定额缴费标准。以定额缴费方式参保,用人单位按下列定额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一)从事商贸、物流、餐饮、娱乐服务业的农民工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