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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安委办〔2008〕55号)


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今年以来,各地、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排查和整改了一大批事故隐患,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强化措施,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要求,今年12月份省安委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情况进行督查验收,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加大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省级挂牌重大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即将进入督查验收阶段,各地政府应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请于11月3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省安委办。电话:0571-87053085,传真:0571-87053040。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督查验收办法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各项工作,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取得实效,根据省政府《转发省安委办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通知要求,制订本办法。
  一、督查验收目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浙政办发〔2008〕8号、浙政办发明电〔2008〕91号两个文件精神,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并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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