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响应结束
4.4.1 火灾现场的被困人员全部被救出,火势被彻底扑灭,整个灭火救援战斗行动基本结束,救援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4.2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应急处置结束后,由自治区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重大火灾事故(Ⅱ级)应急处置结束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特别重大火灾事故(I级)应急处置结束后,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4.3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解除应急状态的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事发地政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响应结束的消息。
5 信息报告及发布
5.1 信息报告
5.1.1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火灾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态发展情况,确定事故级别。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有人员伤亡的一般火灾事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报告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并在2小时内上报详细情况。发生其他一般火灾事故,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通知需配合的相关单位。
5.1.2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火灾事故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立即报告。
5.1.3 火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及单位名称;起火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层数、使用功能、生产性质、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数量等);人员被困及伤亡情况;火势发展情况;接报警情况、调派力量情况等。
5.1.4 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单位,对火灾事故进行阶段性汇总分析,并报自治区政府应急办。
5.2 信息发布
5.2.1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建立火灾事故的信息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和应急处置的有关信息。
5.2.2 一般火灾事故,可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事发地县(区)政府组织发布相关信息。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在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新闻发布工作组,组织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火灾事故信息。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