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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已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6月20日通过,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9月25日批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10月6日

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
(2008年6月20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四川省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罚没财产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财产”,是指本市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司法、行政执法活动中依法取得并且应当上缴国库的下列财产:
  (一)执行罚金、没收财产而取得的款项、物资及其他非人身财产权利;
  (二)在查处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没收的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犯罪分子本人所有的财物、取保候审保证金;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而取得的款项、物资和其他非人身财产权利,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收缴的直接用于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者本人的财物;
  (四)依法没收的暂缓行政拘留保证金;
  (五)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并且上缴国库的财产。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前款规定的罚没款和没收财产的拍卖、变价款。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罚没财产的管理、处理、上缴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本省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罚没财产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罚没财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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