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年段:按照吉政发 〔2008〕15号文件要求,结合有关县 (市)政府在2004年11月向省政府承诺以后不再发生新的国家标准工资拖欠的实际情况,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年段为1993年10月至2004年10月。
(四)按照市 (州)、县 (市)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数额占其总财力的比重,确定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的时限。1市 (州)确定为4个时限。长春市所辖区、白城市所辖区、松原市所辖区、辽源市本级及所辖区、通化市本级及所辖区和长白山管委会在2008年底前全部解决;白山市本级及所辖区在2009年教师节 (9月10日)前全部解决;吉林市本级及所辖区在2010年教师节 (9月10日)前全部解决;四平市本级及所辖区在2011年教师节 (9月10日)前全部解决。2县 (市)确定为4个时限。东辽县等9个县 (市)在2008年底前全部解决;舒兰市等8个县 (市)在2009年教师节(9月10日)前全部解决;德惠市等8个县 (市)在2010年教师节 (9月10日)前全部解决;榆树市等9个县 (市)在2011年教师节 (9月10日)前全部解决。(详见附表)
(五)资金负担和筹措办法。1市 (州)本级及所辖区补发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所需资金,由各市 (州)政府自行解决,省财政不予补助。2县 (市)补发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 (不含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县 (市)级平均水平的,省财政补助50%;人均财力高于全省县 (市)级平均水平的,省财政补助40%。县 (市)拖欠的中小学教师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由于省财政已给予一定数额的年终一次性奖励工资转移支付补助,补发拖欠所需资金省财政不再给予补助,由县 (市)自行解决。3采取上述资金负担办法后,对2008年市 (州)、县 (市)自筹资金额度超过1500万元的,省财政给予不超过当年补发额度20%的借款。此项借款属临时调度周转,2009年由省财政收回。
(六)实行专户管理并直接发放给教师个人。建立 “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专户”,市 (州)、县 (市)筹措的资金要存入工资专户,省补助资金及借款在县 (市)自筹资金到户后即时拨付。各级教育、人事、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分工协作,教育、人事部门审核有关凭据,审计、监察部门予以确认,财政部门通过工资专户将补发工资划入教师个人工资卡或存折中。工资专户资金只能用于补发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不得挪作他用。补发工资工作结束后,工资专户如有结余资金,各县 (市)不得擅自动用,待省核查后统一处理。审计、监察部门对解决拖欠中小学教师工资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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