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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宁劳社失管[2008]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改善民生的要求,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构建和谐南京,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下限的通知》(苏劳社就[2008]22号、苏财社[2008]94号)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我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保险金计发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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