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龙船浜地块(B、C、D)公建配套项目立项变更的批复
(锡建总〔2008〕244号)
无锡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悉。
根据市国土局“关于锡国土资出合(2002)第24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一)”,B、C、D地块容积率由2.13调整为2.67。由于龙船浜(B、C、D)地块住宅建筑面积由10.5万平方米调整为14.28万平方米,户数增加约344户;因此该地块部分公建配套建设规模应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物业管理用房由100平方米调整为250平方米,社居委由300平方米调整为500平方米,文体活动用房在原立项面积基础上增加200平方米,D地块住宅机动车停车按1.0个车位/每百平方米配置,非机动车停车面积增加1204平方米(按3.5平方米/每户配置);其余公建配套项目立项内容、建设规模及要求不变。
新增住宅的教育配套设施代建资金按“关于锡国土资出合(2002)第24号《无锡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补充合同(一)”的要求进行补缴,由市国土资源局代收,按规定统一汇入市财政局专用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