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企业成功上市,融资额5亿元以下,且80%以上用于企业自身在邢台区域加快发展的,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及有功人员10万元;融资额超过5亿元的,每增加1亿元,增加奖励1万元。
(十五)鼓励我市企业“买壳”、“借壳”上市。凡在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本《意见》各项优惠政策。
四、鼓励上市公司加快发展,做优做强
(十六)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的,享受与首发上市同样的奖励政策。
(十七)支持上市公司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我市优先鼓励发展的产业。对投资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并符合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按规定给予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出口退税等优惠政策。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办理立项核准或报批及其他相关手续。
(十八)鼓励控股上市公司的企业集团通过换股并购等形式实现整体上市;鼓励境内外上市公司选择合适的证券市场异地上市;鼓励经营状况不好的上市公司进行实质性重组;支持有实力的民营、外资和国有企业参与我市上市公司重组。凡重组措施落实,使上市公司恢复再融资功能,又不外迁注册地的,视同改制上市,享受本《意见》的有关政策。
(十九)推动上市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用人制度,建立分配激励机制。上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的岗位工资和经营业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年终用于对高管人员的奖励。
五、加强组织领导,努力形成共促企业上市的良好局面
(二十)各级政府要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列入政府的工作计划和年度考核,确定目标,明确责任。要明确部门、科室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市政府每年组织对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进行一次督导检查。
(二十一)市政府从2008年开始设立企业上市专项基金,每年100万元。由市本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基金主要用于垫付企业上市的前期部分费用、考察培训、兑现奖励、建设我市的“三库一网”、跑办经费等。本基金由市财政按年度划拨、专户存储,结余续用。
(二十二)积极做好企业上市的政策和知识宣传。各家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股份制改造、企业上市等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及时报道我市上市工作动态和上市企业的经验做法,共同营造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二十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核奖励意见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业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市在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中加快实现“富民、强县、兴市”的目标,本着“奖励与贡献相挂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实现共赢”的原则,市政府决定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对支持地方经济做出贡献的金融机构进行奖励。为此,特制定本考核奖励意见。
一、考核范围
(一)邢台市辖内金融系统
1.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邢台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邢台分行,邢台市商业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邢台办事处等对邢台市有信贷投入的金融机构。
2.金融管理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邢台监管分局。
(二)对邢台市有信贷支持的域外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
(一)邢台市辖内金融系统
1.本年度各项贷款累放额、增量、增长幅度;
2.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长幅度、当年增加额、当年累计额;
3.当年季度平均存贷比;
4.年初全市计划目标完成情况;
5.金融管理部门在营造金融服务和监管环境,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二)邢台市域外金融机构
主要考核内容有:本年度对邢台辖区贷款累放额、贷款增量、贷款增幅、新拓展企业贷款发放额。
三、奖励标准
(一)邢台市辖内金融系统
1.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累放额(权重10%)。以10亿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加1分,以亿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累放额低于10亿元的,此项不得分。
2.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量(权重30%)。以1亿元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亿元加1分,以亿元为单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贷款增量低于1亿元的,此项不得分。
3.各项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当年增长幅度(权重20%)。以3%为起点,基础分为10分,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加1分,百分点后四舍五入。增幅低于3%的,此项不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