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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企业上市步伐的意见》等五个专件的通知

第三章 认定与惩戒组织

  第六条 成立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政法委书记、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政法委、市纪检委、市宣传部、市金融办、邢台银监分局、人行邢台中心支行、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资产管理中心、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挂靠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和具体工作。
  第七条 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全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安排部署,统一领导、协调、指挥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工作;
  2.组织认定逃废金融债务的事实;
  3.组织实施对逃废金融债务的惩戒措施;
  4.建立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管理体制和机制,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落实打击逃废金融债务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考核。
  第八条 邢台市打击逃废金融债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职责是:
  1.按照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落实具体工作人员,参与打击逃废金融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2.按时参加领导小组会议,认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审定惩戒措施;
  3.组织完成领导小组分配的工作;
  4.部门间协作配合,发挥认定与惩戒逃废金融债务工作的联动合力。

第四章 认定与惩戒程序

  第九条 逃废金融债务的认定与惩戒按照“金融机构申报,分级审定,区别性质,认定后即惩戒,联合制裁”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对一般性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由涉及的金融机构要求债务人立即纠正,视纠正情况酌情处理,无须向领导小组申报。
  第十一条 对严重性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执行严格、审慎的认定与惩戒程序。
  1.金融机构申报。对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及时将逃废金融债务的情况,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金融机构申报时,须有正式文件并附下列资料:
  (1)认定债务人逃废金融债务的基本事实和依据;
  (2)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签署的借款合同、借据、担保承诺、抵押或质押文件等相关原始资料的复印件;
  (3)已通过诉讼方式审结的,须提供法院裁决书的复印件;
  (4)债务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上市公司的,须同时提供主要股东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料;
  (5)惩戒建议;
  (6)领导小组要求的其他资料。
  金融机构对向领导小组提供的上述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时效性负法律责任,并须及时报告因具体情况发生变化的相关资料。
  2.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金融机构申报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认定和惩戒建议报告。经确认为逃废金融债务的,列入邢台市逃废金融债务黑名单。
  3.认定和惩戒的审定。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惩戒措施进行惩戒。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1、2、3款的惩戒措施范围内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金融机构申报资料报达一个月内作出认定和惩戒决定(特殊情况除外);属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4、5、6、7、8、9款的惩戒措施范围内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提交领导小组作出认定和惩戒决定 (特殊情况除外)。
  4.惩戒措施的执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一经作出认定与惩戒决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决定的要求执行。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惩戒措施分为一般性惩戒和严厉性惩戒。本办法第十四条第1、2、3款为一般性惩戒,其余条款为严厉性惩戒。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四条 惩戒措施有:
  1.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进行诚信教育、发布警告、限期纠正;
  2.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间通报逃废金融债务的事实,各相关部门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联合预警。将逃废金融债务的事实登记、录入市人民银行信贷咨询系统,记载在贷款证上进行信息提示;
  3.被逃废金融债务的金融机构对所涉及逃废金融债务的债务人,一律停止发放新贷款。依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4.辖区内所有金融机构不提供新贷款并依合同约定要求相关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不开立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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