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各银行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贷款通则》以及《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放贷款并进行管理。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大力加强银行内部管理,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检查稽核力度,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保证小企业的贷款安全。对已形成的信贷风险,要全面弄清风险的状况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清收措施和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银行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多种形式、多层次的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特别是中小企业贷款评估、担保体系。
第十七条 拓宽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银行要配合政府和有关部门推动建立产业投资体系,建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积极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上市融资。要与担保、典当、租赁以及投资机构组成一体化融资体系,探索进行股权投资,引进基金投资公司,增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能力。
第十八条 鼓励银行探索建立单独的中小企业贷款分类操作办法。特别是在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中,以贷款逾期时间作为主要分类依据,对统一标准批量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采取集中分类的方法,分“正常类”与“不良类”;对以存单、国债、优质足额不动产抵质押、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项下融资等低风险融资业务简化分类操作过程,直接认定为“正常类”。
第十九条 简化司法程序。司法部门在审理中小企业借款合同案件时,要采用简易程序,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切实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财税部门要在中小企业借款拨备和核销方面给予银行优惠政策,允许银行自主核销中小企业贷款呆账,允许银行根据中小企业贷款质量税前计提足额的损失准备金,并专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核销,减免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等。
第二十一条 逐步探索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风险补偿基金是一项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对小企业贷款的引导性专项扶持基金。适用于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小企业。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小企业贷款实际余额为基数,按年内新增小企业贷款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对小企业户数且金额增加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适当奖励。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
为加强政府与金融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为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实现“富民、强县、兴市”的战略目标,决定建立《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制度》,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会议组织
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由市政府主管领导主持,市政府金融办牵头、人行邢台支行、河北省银监局邢台分局协助,具体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制度参加单位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和邢台市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组成(名单见附件1)。
二、会议召开时间
邢台市政银协调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于每季度后第一个月20日前召开。
三、会议程序和内容
(一)经济形势分析。政府综合经济部门通报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有关政策情况,省、市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对银行信贷需求情况,需要银行协调解决的问题。
市政府金融办向会议通报金融机构贷款指标完成进度(在全年政银联席会议上,通报上年度金融机构贷款指标计划完成情况,并依据有关办法兑现奖惩;向金融机构安排下达下年度的贷款增量指标),以及上期季度联席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金融形势分析。各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存贷款执行情况,金融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重点就本部门的信贷政策、贷款增长空间、影响贷款增长的因素、贷款的具体投向进行分析,如实反映需要政府协调解决的问题,提出对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