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信贷投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政字〔2007〕54号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矛盾,指导邢台辖区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和服务,根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本实施意见以鼓励、促进、指导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为指导思想,各银行要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商业可持续发展原则,转变经营观念,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中小企业贷款工作。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中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贷款类别等参照《
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中型企业是指小于国家规定的大型企业标准又不在小企业标准范围的企业。本实施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重点和区域经济特点,各银行要面对实际,结合自身的发展条件和特点,实行差别化发展战略,明确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工作的重点。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及邢台市的产业特点,重点扶持技术含量高、产品有市场、节能降耗的新技术产业,及特色优势产业集群中的相关产业;为推进农业现代化,改善农村新面貌开展的新农村建设工程配套的小企业;为培育发展能源、钢铁、采矿、造纸、电缆、服装、羊绒、板材、轴承、标准件、食品等产业以及为其提供配套服务的小企业;现代物流业、信息服务业、中介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小企业和商贸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休闲业、文化传媒业、社区服务业等生活性服务小企业,及各类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的小市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