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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办〔2008〕7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经济功能区劳动局(科),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本局相关科室、事业单位: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区(功能区,下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发。《证书》编号前6位数按区域编排(市属440401,香洲区440402,斗门区440403,金湾区440404,万山区440405,高新区440406,高栏港区440407);第7至8位为发证年份代码;第9至15位为发证顺序码,标注在发证区域范围内所发放《证书》的累计顺序号。
  二、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要求及时将《证书》信息录入全省统一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和“三证合一”信息管理系统;不及时录入的,不予核拨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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