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南昌市科技示范社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洪科法规字[2008]10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南昌市科技示范社区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昌市科技示范社区认定暂行办法
二○○八年十月六日
附件:
南昌市科技示范社区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及《
江西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切实提高我市社区居民的科学素质和文明程度,在城镇社区广泛开展有特色、有实效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促进我市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创业富民、创新发展”战略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示范社区按照“参与、重在示范”的原则,在市区及各县区的社区中择优认定。
第三条 科技示范社区应成为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树立科学观念,提倡科学方法的重要阵地,为全面提升社区群众综合科学素质做出表率。
第二章 申报资格和条件
第四条 申报科技示范社区的社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组织领导
1、社区领导重视社区科技工作,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将科技工作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和议事日程。
2、成立由社区领导参加的科学技术普及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有专人负责社区科普工作,每年科普工作有计划和实施方案。
3、社区党员、干部带头学习科技知识,带头参加社区科普活动。
(二)科普经费
4、按照《科普法》和《江西省科普条例》要求,落实科普专项经费,人均达到1元以上,并做到专款专用。
(三)科普阵地
5、有一处6米以上的科普画廊,年更换内容四次以上,有活动室和图书室,并有500册以上的科普刊物和科普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