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有至少1所科普学校。
7、配备有通信设备,录放设备,电脑等科普设备。
(四)科普队伍
8、社区有30人以上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建有花名册和活动记录。能开展社区所需的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五)科普工作
9、每年除完成上级要求举办的科技周,科普日等大型活动外,还要开展3-4次主题鲜明,形式各异,内容丰富,居民参与面广的科普宣传活动。
10、充分利用各种条件,传统节日,组织科普文化展演,科学健身活动。
11、科普学校,每季度最少举办1次科普讲座,培训各类人员200人次以上。
12、发挥离,退休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志愿者作用,开展便民科普服务,咨询活动等。
13、社区没有封建迷信活动,社会平安,无社会丑陋现象和其它愚昧落后的风俗活动。
第三章 申报认定的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申报南昌市科技示范社区的社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南昌市科技示范社区申报表(见附件)。
(二)其他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科技示范社区认定程序:
(一)申报社区向所在地县区科技局提供申报材料。
(二)所在地县区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申报社区的申报材料,经过初审合格后,报市科技局审查。
(三)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对各申报社区的申报材料对照申报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成熟一个,审批一个”的原则,进行考察认定。
(四)经认定的社区由市科技局授予“南昌市科技示范社区”匾牌。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科技示范社区,从当年市科技经费中给予2-5万元的经费支持,用于社区科普设施建设、科普活动的开展等。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八条 科技示范社区应在每年年底向当地县区科技局和市科技局上报本社区科普工作总结,市科技局每两年组织有关人员对科技示范社区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科普效果好的社区,将加大支持力度;对科普工作不力的社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将取消其“南昌市科技示范社区”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南昌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