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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县统计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足额保障工作经费。县人民政府将统计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不断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保障常规统计、普查、网点建设与维护、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
  (五)强化统计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队伍建设。要根据切实履行政府综合统计职能职责的要求,健全充实统计工作队伍,选拔配备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的统计干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规定,加大培训力度,坚持持证上岗;要保证基层统计人员相应的工作待遇和基本权益,保持基层统计队伍稳定。凡乡镇专职统计工作人员调整,应征得县统计部门同意。
  三、进一步提高我县统计工作水平
  (一)深化改革,增强统计实效。积极争取市统计局支持,加大统计改革力度,建立健全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指标体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计调查体系和统计服务体系。
  县统计部门要制订完善相关的统计工作标准和规范,建立完善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有效机制,加大对统计工作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力度。要根据《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健全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向县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财务资料的制度,规范统计信息发布秩序;要增强服务意识,加强工作指导,帮助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完善统计工作制度,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
  (二)整合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计工作,严格执行《重庆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规范调查行为,按照统一管理、科学分工、协调发展、信息共享的原则,认真履行统计职能,切实发挥部门统计的重要作用。
  县统计局要加强对县内有关部门的统计业务指导。县发改委要做好全县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县经贸委要做好工业统计工作,县建委要做好全县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县商委要做好全县商贸、流通、住宿、餐饮的统计工作。
  各企事业单位要认真完成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建立统计核算所需原始统计记录和统计台账,健全和落实统计资料审核、报送、交接和管理等制度。
  (三)强化宣传,营造良好环境。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依法统计意识。严禁以数谋权、以数谋私、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的行为发生。要充实完善统计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营造统计工作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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