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推进资源循环利用。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再利用”的原则,围绕建立循环型绿色环保工厂,鼓励采取含铁废弃物循环利用,多用废钢和提高轧钢成材率,减少含铁废弃物产生和排放,提高铁素资源利用效率;鼓励企业充分回收利用各生产工序产生的余热、余能,减少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提高二次能源利用率;采取低消耗、低污染的高循环、高利用率的用水模式,减少外排废水,降低新水消耗,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开发推广固体废弃物处理技术和资源化利用技术,实现固体废弃物再资源化,提高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鼓励企业实施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对符合国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企业和产品,执行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减免的有关政策。
(二十二)加强环保综合治理。健全完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考核机制、准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鼓励企业扩大环保投入,完善环保设施,严格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效控制钢铁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污染源,着力抓好脱硫、除尘等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实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环保设施,使污染物达标排放,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八、加强矿山资源保护,推进合理有序开发
(二十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采矿企业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采矿许可证;采矿、选矿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必须具有发改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工促局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必须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排污许可证。否则,不予颁发其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采矿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必须履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生产;选矿企业新建、扩建或技术改造,在尾矿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前不得运转。加快冶金矿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办证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办理、颁发生产许可证,坚决取缔无证生产。
(二十四)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认真落实《
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和《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强化执法检查,严惩违法行为,建立铁矿资源管理秩序。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且未按要求期限申办,以及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续手续而继续生产的企业,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于不具备矿山开采基本条件要求的“三无”(无基础技术资料、无基本技术队伍、无安全生产保障)小铁矿和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限期治理不达标,以及浪费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对于无视政府部门监管,应停未停的企业,相关部门要停供火工材料和电力,并根据情节严重、危害大小,吊销其相关生产经营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