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划拨商品房转让补交土地出让金标准的批复
(厦府〔2008〕341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国土房〔2008〕273号收悉。经第4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厦门市地价征收管理若干规定》(厦府〔2007〕315号文)中涉及划拨商品房用地的相关条款中“1990年5月19日前”的时间界限予以删除。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将第七章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个人或单位购买1990年5月19日前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旅馆)和购买1999年12月29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住宅。该房产转让时,按其分摊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土地出让金。”修改为:“个人或单位购买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不含商业、旅馆)和购买1999年12月29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集资翻改建的住宅。该房产转让时,按其分摊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收取土地出让金。”
二、将第七章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土地房屋用途为商业、旅馆。1990年5月19日前批准的划拨商品房项目、1999年12月31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的集资翻改建房屋、个人自建或个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房屋。(1)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15%;”修改为:“土地房屋用途为商业、旅馆,经市政府批准的划拨商品房项目、1999年12月31日前房管所以当时商品房价格出售的集资翻改建房屋、个人自建或个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房屋。(1)补交出让金=基准地价系数修正值×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