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1、加强宣传工作。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好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在9-10月份开展一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
《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
《规定》的实施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室)、政府法制办及各有关单位。
2、深入开展培训。从2008年9月至12月,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各级政府负责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参加省政府组织的培训;市直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各区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培训;各区行政机关其他工作人员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培训;各县(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由各县(市)政府组织的培训。责任单位: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单位配合。
(二)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确立重大决策事项和量化标准。各级政府要在2008年10月1日
《规定》施行之前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确定本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操作规则作出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政府研究室。
2、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与政府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级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要严格遵守调查研究、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步骤。作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一律要举行听证。责任单位:政府研究室、政府法制办。
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参照
《规定》执行。责任单位:政府各部门。
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的智力和信息支持系统。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的选择要具有均衡性和代表性。责任单位:政府研究室。
政府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成立专家咨询组、聘请有关专家或委托科研机构咨询等形式,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专家论证机制。责任单位:政府各部门。
4、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制度。要通过抽样检查、调查评估等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建立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以减少行政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责任单位:政府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