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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2、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全面落实《规定》确立的法定期限办结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承诺办结制度、当场办理制度、办理时限分解制度等制度,于2008年底以前,对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办结期限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政务中心、政府法制办及各单位。
  行政机关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商洽工作、征求意见等内部行政事务,也要简化办事程序,明确办事期限,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政务中心及各单位。
  3、严格遵守证据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行政执法单位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定》确立的证据收集、举证责任、证据采信、违法证据排除等证据规则,正确认定行政执法事实,并对以往调查取证的做法和规定进行认真清理、修订和完善。责任单位:政府法制办及各行政执法单位。
  4、加强对行政裁量权的管理。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要在执法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和调研,摸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逐步在我市全面实施行政裁量权阶次制度。今后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相关单位的行政裁量权阶次制度将作为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及各有关单位。
  5、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事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单位的,应当积极组织行政执法事项的统一、集中、联合办理。各级政府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相关行政执法单位联合执法。要适当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有利于发挥行政效能、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权力与责任相一致、管理重心适当下移的原则,认真落实《规定》有关级别管辖的规定,不断调整和规范本系统内部市、县两级执法单位的职责分工。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执法单位。
  (五)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1、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抓紧清理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的信息公开功能和作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答复。积极探索实行行政会议公开制度。政府及工作部门召开涉及公众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行政会议,可以公开举行,允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席旁听。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室)、政务中心、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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