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进一步理顺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认真落实
《规定》中有关职能管辖的规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和规范所属工作单位的职能和管辖划分。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单位负责,确需多个单位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单位,分清主次责任,健全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机制。要认真落实
《规定》有关区域经济合作制度、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协助制度、管辖权争议解决制度,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之间,各级政府工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关系,切实维护行政的统一性和完整性,提高整体行政效能。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室)、编委办、政府法制办。
3、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方式。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针对各类行政活动的不同特点,综合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等方式,不断改善行政管理效果。同时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要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推进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共享。同时,要加强信息安全防范。责任单位:政府办公厅(室)、政府法制办、信息中心。
4、积极探索实行政府绩效评估。要加强政府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实现政府绩效评估,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责任单位:监察局、人事局。
三、加强领导,精心规划,强化检查,切实把
《规定》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贯彻落实
《规定》,关系到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要常抓不懈。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安排,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一)建立组织领导机制。要把贯彻落实
《规定》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
《规定》贯彻实施的领导工作。各级政府应成立行政程序建设领导小组,行政首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对贯彻实施
《规定》负总责;政府办公厅(室)、政府法制办、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政务中心、信息中心等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行政程序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