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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渝办发〔2008〕29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不少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工陆续带着信息、技术、资金、项目等返回家乡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对于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转移、增加农民收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和区域协调发展、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三次全委会精神,畅通创业渠道,改善创业环境,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农民工返乡创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坚持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工返乡创业“两手抓”的方针,把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任务,完善创业政策,强化创业服务,广泛调动农民工返乡创业及各方支持创业的积极性,建立健全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城乡统筹就业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2年,返乡创业农民工达到18万人,返乡创业企业吸纳就业总量达到90万人,培训返乡创业农民工5000人。

  (三)引导和支持的重点。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当地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指导和帮助返乡创业农民工选准选好创业项目。引导和支持返乡创业农民工进入科技创新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出口创汇型、现代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支持农民工在市、区县(自治县)创办各类企业、兴办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社会事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等。

  二、建立返乡创业政策扶持体系

  (四)放宽准入条件。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清理、取消不利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规定。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都应鼓励返乡创业者进入,不得自行设置限制条件。在符合城乡规划、市(镇、村)容、安全、环保、卫生、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允许返乡创业者以租借商业用房和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生产经营场所,供电、供水等部门应给予支持。

  (五)落实创业用地。引导和鼓励返乡创业农民工通过租赁、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减半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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