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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意见

  (十五)强化创业指导。各地要鼓励各类服务和培训机构为返乡创业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指导等服务,提高农民工返乡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可依托现有机构成立返乡创业者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有计划地组织交流活动和科技讲座,使创业者获得必要的技术支持。引导已创办的企业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积极解决返乡创业企业引进人才、招聘员工和培训员工等问题。

  (十六)提供公共服务。有关部门应当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工商、财税、融资、用地、劳动人事档案、落户和户籍管理、子女入学、住房、基本医疗、卫生保健、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便利措施,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协调落实有关政策,优化创业外部环境。要向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中小企业提供免费的公益性服务,规范和引导各类社会服务组织依法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相关服务。

  四、建立健全促进返乡创业的组织保障体系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应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积极开展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引导和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的内容。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及农民工返乡创业各项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八)加强部门配合。劳动保障、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管理、农业、商业、科技、财政、卫生、金融、工商、税务、扶贫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督查,形成合力,确保农民工返乡创业工作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

  (十九)加大宣传鼓励。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政策规定。积极开展“十佳”返乡创业之星和优秀返乡创业企业评选活动,对作出贡献的返乡创业者,给予适当的奖励。多种形式搞好农民工返乡创业先进典型、先进经验的宣传,大力弘扬农民工返乡创业精神,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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