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报废汽车信息档案,每年年末及时将下一年度报废汽车车主、型号、车牌号等情况通报商务部门及回收企业。凡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采取措施,确保车主将报废汽车向我市有资质的回收企业交售,并凭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手续。发现报废汽车、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治安管理部门依照《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307号令)、《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16号令)、《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38号令)和《河南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豫商建〔2005〕7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施治安管理,并对其治安状况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单位或者个人等各种违法行为,堵塞销赃渠道。
报废汽车、拼装汽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公安部门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除追究报废汽车、拼装车驾驶员的责任外,还要依法追究经营、销售、倒卖报废汽车、拼装车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工商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和违法所得;属于经营单位的,《资格证书》撤销后,由商务部门书面告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交通部门凭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开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和《河南省征收交通规费机动车辆报废销户申请表》办理养路费、运管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注销登记和停征手续。营运客车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拆解照片办理更新车辆运营线路手续。对未向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交售的报废汽车和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报废汽车一律视同应征车辆,形成的养路费、运管费和客、货运附加费等交通规费及滞纳金,要依法追缴。依照职责,加强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严禁汽车维修企业收购、拆解报废汽车或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拼装各类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