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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掖市城区2008-2012年住房建设规划的通知

  (一)以完善市场为主导,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面积所占比重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三)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的需求;
  (四)到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镇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解决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七条 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城市住房建设活动,以及与城市住房建设相关的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 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 根据张掖市2006年和2007年住房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建设项目报批情况调查,2006年度我市主城区新开工住房建筑总面积为46.04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5.02万平方米,2007年度新开工住房建筑总面积为35.35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31.7万平方米。两年合计新开工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约6公顷,建设经济适用房840套,住宅总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占两年新开工住宅总建筑面积的9.8%。

  第九条 根据《张掖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张掖市城区“十一五”(2006-2010年)住房建设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结合近几年中心城区人口增长速度以及住房面积增长趋势进行预测,至2012年,我市中心城区总人口将达到26万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将达到28平方米。依此预测,2008-2012年,张掖市中心城区住房建设用地总需求为140公顷,住房面积总需求为163万平方米,平均每年建设住宅约32.6万平方米。

第三章 住房建设目标及计划

  第十条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共计19050套,总建筑面积约163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 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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