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规划区内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需求,规划期内将全部解决城镇低保户(双特困家庭)的住房问题。规划期内,共建设廉租住房1100套,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
经济适用房在政府统筹规划和统一审批下实施,项目建设限户型、限房价、限供应对象为本地城镇户籍中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户。规划期内,共建设经济适用住房4200套,建筑面积27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 政府通过限户型、限房价等措施对商品住房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保障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的供应。该类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全部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规划期内,建设中小套型商品住房11600套,建筑面积103.5万平方米。
第十四条 以市场机制为主导,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市场秩序,满足中等收入以上家庭的住房需求。
规划期内,建设其他商品住房(大套型商品住房)2150套,建筑面积27.5万平方米。
第十五条 根据市场需求预测以及本地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实际,结合土地、环境等综合承载能力,规划期内,新建住房年度目标、计划为:
(一)2008年城区计划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33万平方米,可提供各类房源3750套。其中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住房23.5万平方米,占新建住房面积总量的71.2%,其中普通商品房2400套,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50套,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00套,1.0万平方米。
(二)2009年城区计划新建住宅总建筑面积为32万平方米,其中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住房约22.5万平方米,占新建住房面积总量的70.3%,可提供各类房源3600套。其中普通商品房2250套,2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1150套,7万平方米;廉租住房200套,1.0万平方米。
(三)2010~2012年,规划新建住宅11700套,总建筑面积98万平方米。其中,普通商品住房9100套,建筑面积约82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2600套(经济适用房1900套,廉租住房700套),建筑面积约16万平方米。各类住房中,90平方米以下住房总面积共57.5万平方米,占住房供应总量的70.1%。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规划
第十六条 住房建设用地布局应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适当加大居住用地供应量,重点保证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的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布局,科学确定住房建设用地总量和出让宗地规模,进一步促进和引导房地产市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