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工作意见的通知
(张政发〔2008〕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政府原则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掖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2008年9月9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各级政府的国有资源性收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将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预算,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是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根据《
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42号政府令)和《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省市分成比例的通知》(甘财综〔200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支管理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督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及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缴入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加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储备土地,努力降低储备成本,提高土地出让收益。财政部门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管理,对各种补偿性支出以及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投入的成本性支出,必须认真审核,及时拨付,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审计、监察和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的监督、检查。
二、实行按比例分享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根据《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省市分成比例的通知》(甘财综〔2008〕3号),“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5%的比例分成。市(州)与县(区)分成比例由各地自定”。按照上述精神,市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5%划入省级国库。同时,为鼓励县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遵照财力下移的原则,市级不再参与县(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