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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收支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
  从2008年1月1日起,市财政按缴入国库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扣除国家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铁路、机场、高速公路等)缴纳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破产或改制国有企业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纯公益事业和划拨土地出让收入后余额的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用于市级土地收购储备。
  四、足额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继续执行用于农业开发资金按出让平均纯收益15%确定的政策。即:市级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土地出让面积(m2)×25元/ m2×15%。
  五、实行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64号)以及省上相关文件规定,为支持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从2008年1月1日起,市级财政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制度的建立,重点支持市区廉租住房和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六、土地出让业务费实行总额控制
  土地出让业务支出是土地出让收入支出的一部分,是为了保证土地储备、出租业务工作开展所必要的经费支持。从2008年起,土地出让、出租的业务费按照土地出让、出租纯收益的2%,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业务费主要用于:出让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勘测费、基准地价和宗地评估费、公告费、场地租金、招拍挂代理费、评标费用、土地出租管理以及相关业务培训等费用。
  七、对机关事业单位有偿出让国有土地收入进行规范管理
  任何单位出售国有土地形成的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都必须全部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国有土地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土地出让金收入的使用范围安排,除地上附着物补偿支出外,其余部分原则上不再返还单位。有关单位的建设资金缺口,单位、部门应积极争取上级部门支持,市政府对符合规定的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给予一定补助。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出让收入使用的安全、高效。土地出让收入要纳入年度政府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人民银行和财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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