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8〕10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及评分说明(略)
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通知书
3.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二○○八年十月六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在本市办理税务登记且独立进行纳税申报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和检查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程度,按照统一的评定标准,应用百分考核方法,将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定设置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A级为最佳纳税信用等级。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资源。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实行两年评定一次,即以连续两个纳税信用评定年度为考核评定期。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