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用人单位自查阶段(2008年9月11日至9月15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向所辖区域检查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报送遵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有关情况的书面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对照
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开展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整改方案,并将自查情况及整改方案材料报送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三)执法检查阶段(2008年9月16日至9月30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对所辖区域内的用人单位遵守
劳动合同法情况的检查。要集中力量对违法案件高发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区域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在此阶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处将对部分区县进行督促检查,并组织听取部分区县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汇报。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今年是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第一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落实好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对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了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处。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也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好专项检查活动,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工作实际,制定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务求实效,对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二)周密组织,落实成效。参与检查活动的人员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好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要抽调业务能力强、素质过硬的人员实施检查。同时,还要做好财力、车辆等后勤保障工作。在执法中要高度关注劳动用工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依法做出责令改正后,要注重跟踪落实整改的成效。要严格执行重大违法案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规定及时上报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件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突发事件。
(三)依法办案,严格执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用工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处理。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用工不订立劳动合同、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和拖欠工资、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拒不参保缴费、瞒报职工人数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对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