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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鹤政〔2008〕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保证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全面开展,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九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 “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 ” 和国务院关于 “ 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 部署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企业经济效益不断增长,职工工资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部分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职工工资方面仍然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工资决定缺少职工的话语权,工资支付缺少保障和制约机制,工资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职工劳动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稳定。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职工和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经济效益提高,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站在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全市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 注重社会公平,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方针,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收入与企业效益协调增长,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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