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鹤政〔2008〕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确保 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 .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统一领导、协调辖区内的监管工作 , 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2 .各县(区)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 , 加大安全监管经费投入 , 改善执法装备 , 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3 .市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教育、农业、林业、商务、粮食、畜牧、盐业等部门要落实责任 , 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4 .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 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 , 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 , 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 , 不得推诿。
二、切实强化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5 .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09 号) , 大力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 , 扎实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 , 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6 .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城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 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自检机构。健全农(林、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