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对为安置受灾居民新建各类安置住房,受灾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建或迁至异地重建的,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收入。
(三十五)农村居民原宅基地因灾灭失或存在安全隐患确需另行选址建设的,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重新分配宅基地。确有必要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重建的,可以采取调整、互换方式解决。也可相对集中宅基地建设农民新村予以安置。
(三十六)凡利用政府投资、社会捐助以及自行集资为受灾群众建设非商品住宅的用地,可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划拨供应用地。对采取BOT、TOT等方式建设的经营性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划需要整体搬迁的工业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规划易地重建的村庄需要使用本集体之外的集体所有土地的,可进行土地所有权互换调整;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可划拨供地。
(三十七)在原址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无论投资性质,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并挂牌公示。
(三十八)及时调整灾后地价标准,在未对因灾降低的地价标准进行调整之前,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的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凡工业项目用地低于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商业等项目用地低于原评估地价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十九)从即日起,办理煤炭探矿权审批发证工作,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能源支持。
五、工商管理政策
(四十)对新办的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十一)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下的公司可零首付注册,3个月内注册资本到位20%,工商部门核发有效期3个月的营业执照,两年内注册资本缴足。
(四十二)适当放宽设立登记和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扩大内资企业投资主体范围。对地震前申请登记公司为分期注入资金,由于地震原因,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缴足的,公司可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可不视为虚假出资行为。
(四十三)鼓励受灾农民生产自救,自愿联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