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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8〕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促进我市食品安全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市贸发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共同研究制定了《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十月九日

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的意见
(厦门市贸易发展局、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商务部、财政部《生猪定点屠宰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财政厅等九部门关于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厦门市牲畜屠宰行业“十一五”发展规划》,现结合我市实际,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明确建设目标

  我市生猪屠宰厂(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目标是:落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规范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肉品质量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一)改善市级肉类加工企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使之达到商务部颁发《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三星级或三星级以上的标准;

  (二)规范区级屠宰场,对需保留的予以改造升级,使之达到一星级标准;确有必要保留的镇级定点屠宰场,按国务院新修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改造为仅限于向本区域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余不需保留的,在“十一五”末前全部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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