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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贸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建设和肉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肉品市场管理,推行肉品品牌经营,进一步净化肉品市场。

  二、实行分级管理

  (一)市级肉类加工企业由市、区两级经贸部门共同管理;

  (二)区级(含区以下)生猪定点屠宰场的建设(含迁建)、改造、关闭和管理由区政府负责;

  (三)肉品市场监管由区政府负总责,市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各区相关部门给予积极指导。

  三、重新审查牲畜定点屠宰场资格

  各区政府要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和本工作意见第一条要求,于2008年10月31日前提出“十一五”后两年本辖区定点屠宰场建设(含迁建)、改造和关闭计划(实施方案),由市贸发局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届时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确定。具备规定条件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由市政府在明年2月1日前重新颁发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标志牌。

  四、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按照省经贸委统一部署,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市贸发局和各区经贸部门负责资质等级认定的组织和企业初审上报工作,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落实商务部《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认定标准》,达到相应等级的技术标准;市、区财政部门给予积极支持,落实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经费,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完成认定并经省验收合格的达到一星级及其以上的屠宰厂(场)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办法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五、改造、关闭定点屠宰场

  (一)对改造屠宰场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农业部门及时受理并安排人员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属地区政府在2010年前完成关闭工作。

  (二)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场建设(含迁建)、改造项目,环保部门适当简化环评文件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提供优质服务。环评单位对符合相关要求的屠宰场建设(含迁建)、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咨询费,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三)各区要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屠宰场建设方案,对需保留的镇级定点屠宰场,按照省有关规定分年度改造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其余不需保留的,在2010年底之前完成关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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